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号,无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8时5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甲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由长春市去往长岭县前进乡途中,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G334线656KM+700M)在超越停在路边的吉C*****号轻型货车时,将车旁正在系捆绑货物绳索的驾驶员张某某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许某甲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
证据情况
1.书证:
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人员信息查询单,谅解书、收款据;
2.证人证言
孙某某证实:与许某甲是夫妻关系,肇事时我在车上,时间是2020年8月6日18时10分,当时车上3人,许某甲开车,我儿子许某乙坐副驾驶,我躺在后排座睡觉了。我们从长春出发沿G334公路向长岭方向行驶,到事故地,我在后排座躺着,就听咣的一声,马上就坐起来,这时我们车就停下了,看见我车风挡玻璃碎了,我透过车后玻璃看见一个人躺在到路边上。我才知道撞了一个行人,之后我们就下车了。许某甲报警,我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来听路边群众说,被撞那个人,是公路东侧停放的半截车的驾驶员。
刘某某(被害人妻子)证实:我们谅解许某甲,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没意见。
3.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供诉与辩解:我驾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行驶,行至事故地时,我正面向阳光开车,阳光晃我眼睛,我只注意左侧和我会车的大车,没看见在道路东侧有一个人正在一辆半截车西侧,我车右前侧,把那个行人撞了,行人被撞飞20米左右,然后我就停车了。停车后我就下车查情况,看见伤者在公路东侧地面躺着地面上有血迹,我就拨打120急救电话,我又拨打122报警电话和保险报案电话,我在伤者车上找到电话,用他电话联系伤者亲属,伤者家属来到现场后救护车也到了伤者家属就把伤者拉到医院了,我在现场等交警和保险公司。当时车速每小时65公里。我车上三人,我驾车,我儿子许某乙坐副驾驶,我妻子坐后排座。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许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医尸检报告:张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脑疝死亡,司法鉴定书:吉A*****轿车时速73公里;
5.现场勘查笔录、绘图、拍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行为属过失,无前科劣迹,无新的社会危险性,且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同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无判处刑罚必要。故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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