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小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酒后驾驶甘A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凉州区祁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威八中门前路段时,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许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4.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