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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小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酒后驾驶甘A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凉州区祁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威八中门前路段时,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许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4.22mg/100ml。

案发后,许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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