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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路**号***户,住址山东省平度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于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黑色宝马牌越野车,沿平度市南京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南京路与常州路路口西侧20米时被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对案发时提取的许某甲血样进行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犯有危险驾驶罪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户籍证明、证明等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获的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许某甲一起饮酒的事实;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许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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