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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水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幢**室)。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酒后驾驶苏EH****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茂大厦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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