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寿宁县**源镇**村**街**号,住寿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持C1驾驶证)在寿宁县**镇**村**村**号家中与其父亲许某乙吃饭期间,喝了一些药酒。饭后许某甲乘坐范某某驾驶的闽J*****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寿宁县**镇,车辆行驶至**镇**村时,因范某某头痛发作,改由许某甲驾驶,行至**镇**路与**路口桥头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许某某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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