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酒后驾驶川F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科创园九州大道中华坊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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