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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生于1991年**月**日,四川省三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酒后驾驶川F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科创园九州大道中华坊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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