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又名许某乙),男,1986年**月**日1986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浩,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犯罪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饮酒后驾驶贵F****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纳雍县居仁办事处往纳雍县打米厂方向行驶,当日22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纳雍县发展大道东段雍阳大桥纳雍县发展大道东段雍阳大桥至盘龙路口50米处时,被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许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经鉴定,许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44.147mg/100ml。
案发后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许某甲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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