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4********,汉族,专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住岑巩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驾驶贵H****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慢坡往镇远县**镇**家中方向行驶,于21时10分在上瑞线1765公里5公里500米(国道,二级)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许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89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7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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