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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2111983********,中专文化,无锡市**机械有限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苑**区**号**室。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于2020年7月18日19时20分许,在本市滨湖区**镇**苑**区陈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A****小型轿车搭载许某乙从上述地点出发,在沿本市滨湖区胡埭镇环镇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汇苑三区旁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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