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7〕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73********,汉族,研究生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本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5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8号黑色三菱牌越野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驶至朱雀含光隧道东出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血醇浓度为136.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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