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个体业主,现住经济开发区**街道**村。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提请延长办案期限二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0月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受黄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邢某某等人邀集,前往沂水县**街道**街**狗肉馆,孙某某、邢某某等人要求**街居民杨某某放弃上访原**街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何某某,在遭到杨某某拒绝后,孙某某、邢某某等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孙某某用尖刀将杨某某左小臂刺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受孙某某等人邀集前往案发现场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许某甲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非法故意,客观上亦不能证实其实施了殴打行为,且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取得新证据。故沂水县公安局认定许某甲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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