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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将自己的微信及银行卡账号借予堂弟许某乙(已起诉)使用。2019年5月开始,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明知许某乙在他人经营的微信赌博群中做拉手,并使用借用的许某甲的微信及银行卡账号在该微信赌博群接受他人上分参赌,但许某甲考虑到亲戚关系未将其微信及银行卡账号强制索回。经查明,2019年5月期间,许某乙使用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微信号用于微信赌博群接受他人上分参赌的涉案赌资达人民币624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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