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因听闻其儿子许某乙等人因故被被害人许某丙追赶,遂出门欲与被害人理论,后在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界林头里篮球场碰到被害人许某丙。双方随即发生口角冲突,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徒手殴打被害人许某丙的头部、胸部等处,致其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许某丙外伤致左侧第4前肋、第5-7后肋肋骨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同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与被害人许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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