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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光军,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通州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4日至10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9日14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北侧路边,犯罪嫌疑人许某甲与事主许某乙发生纠纷,发生互殴,后许某甲将许某乙打伤。经鉴定:许某乙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嫌疑人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许某乙所受损伤达到轻伤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塑料桶两个,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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