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自家农田附近,因耕地问题与同村许某乙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期间,许某甲持铁锨击打许某乙后腰部,致其L2、L3左侧横突骨折,断端略示分离,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为堂兄弟关系,起因为土地纠纷,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到位,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许某乙的谅解,且许某甲为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继续追究许某甲刑事责任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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