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江西省万安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许某丙家帮忙后返回自己家中经过被害人许某乙家的时候,来到其菜地查看柚子树被许某乙砍伐情况,被害人许某乙听见动静出门查看,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将被害人许某乙推倒在地致其胸9左侧横突骨折,经万安县阳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赔偿被害人许某乙各项损失3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邻里纠纷引发,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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