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8年8月2日16时许,陈某甲与哥哥陈某乙在徐闻县徐城镇玫瑰新村门口附近芒果园处,与许某甲等人因土地纠纷互相吵架,据事主陈某甲等人陈述:其与哥哥陈某乙在耕地上清理垃圾的过程中跟许某甲等人发生纠纷后,被许某甲伙同几名中年男子殴打头部、脸部、背部等处致伤;后经审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等人供述:其与哥哥许某乙(别名“**”)等人因土地纠纷与陈某甲、陈某乙两兄弟争吵后,陈某甲将许某乙推倒在地,陈某乙同时对许某甲实施殴打,致使许某甲摔倒在地面上导致右膝盖等处流血。在围观群众等人的指责下,陈某甲与陈某乙分别逃离现场。其中陈某甲在逃离的过程中摔倒在石头堆里面导致脸部流血。经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许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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