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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北**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本市**镇**村**浜**号东面墙角处,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丙(系其哥哥)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采用推打的方式将被害人许某丙右肩扭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许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2、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酌情从轻处罚;4、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与被害人系亲兄弟,本案为日常琐事纠纷,妥善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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