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闽清县**政协委员,闽清县**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公寓**号楼**单元,现住福建省闽清县**街**号**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昌杰,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系闽清县**开发商、**物业公司股东,因其与闽清县**业主委员会存在物业费、公共停车位等民事纠纷。2019年4月29日晚,许某甲叫他儿子许某乙(已判决)骑摩托车载着他去闽清县**小区(以下简称**华府小区)找业委会成员协调,并叫许某乙通知黄某甲(已判决)也一起去**小区帮忙处理纠纷之事。许某乙即电话通知黄某甲、谢某甲(已判决)来**小区帮助处理纠纷之事。在此过程中谢某甲又电话通知池某某、聂某某(均已判决)二人前来**小区帮忙,聂某某叫上一起在张某某**火锅店喝酒的姚某某、谢某乙、张某某、毛某某(均已判决)等4人,乘两部摩托车前往**小区。当晚21时许,许某甲、许某乙父子先期到达**小区正门口,紧接着黄某甲、池某某、谢某甲也先后到达小区门口。因小区大门紧锁,许某乙打电话叫业委会副主任吴某甲来开门,随后吴某甲就到小区正门口开门,当即遭到许某甲、黄某甲、谢某甲三人殴打。紧接着聂某某、姚某某、谢某乙、张某某、毛某某等5人分乘两部摩托车也到达**小区。池某某看到吴某乙、保安黄某乙从业委会办公室出来,就去追逐吴某乙、黄某乙,未追上。随后谢某甲、池某某、聂某某、姚某某、谢某乙、毛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小区内对业委会成员刘某某拳打脚踢,致刘某某轻伤二级。吴某甲未提供相关材料,伤情鉴定中止。
2019年9月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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