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7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5********,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市龙湖镇秀山村秀茂西区81号,浙江***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月**日,**公司被嘉兴市南湖区环保局检测出生产用碱液不经排污口,直接通过雨水管道向河道排放,并被责令整改。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指示**公司环保负责人田某某通过堵漏、冲洗部分水管等方式进行了整改。2019年4月29日,环保部门再次发现原雨水管道中未经环保处理、 PH值严重超标并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仍直接排放到厂区外河道内。经嘉兴市****检测、认定,该废碱液属于危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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