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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36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龙,系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与郭某某因许某甲家放音乐影响休息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郭某某将许某甲儿子许某乙头部、脚部打伤,许某甲将郭某某左眼打伤。2019年6月5日经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的伤情进行伤情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9月20日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伤情鉴定,郭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因邻里纠纷引起,事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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