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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水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小名“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47********,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系吉水县**镇**村**自然村村民。2020年11月,许某甲见本村“****”山场湿地松已死亡,欲收购死亡湿地松采伐牟利,遂与孙某某合伙。许某甲、孙某某认为采伐死亡湿地松不需要办手续,便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11月5日至8日,二人以10元每株的价格向林权人许某乙等17户村民购得山场湿地松后,雇佣许某乙、许某丙、朱某某等民工持油锯上山采伐死亡湿地松制材。期间,民工将作业时压倒的少量活体枫树和湿地松一并采伐。许某甲、孙某某雇佣罗某某、庞某某等人的农用车将林木分四车售给吉水县**镇**锯板厂老板焦某某,共售得1.8万元。此外,山场还遗留部分林木。经井冈山发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孙某某采伐林地面积21.4亩;采伐立木蓄积61.2544立方米,其中湿地松59.905立方米、阔叶树1.3494立方米;出材量39.7478立方米,其中湿地松38.9382立方米、阔叶树0.8096立方米。

2020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赃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61.25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许某甲能够全部退赃,积极配合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许某甲系老年人,无前科劣迹。非法采伐的系死亡林木,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许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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