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许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东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3日14许,鲍某甲伙同许某乙、鲍某乙、鲍某丙、许某甲、鲍某丁酒后窜至东海县**乡**村西面水泥路上,后无故拦停刘某甲驾驶的车子,并对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实施殴打,致刘某甲、刘某乙受伤。后经鉴定,刘某甲、刘某乙的伤构成轻
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许某甲参与打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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