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4 日18时左右,莫某某、邹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安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中心大道西侧园地里为徐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被**村村民许某乙和许某甲等人打伤头部等部位。2018年5月16日经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徐公(司)鉴(活)字(2018) 05059号鉴定结论和徐公(司)鉴(活)字(2018) 05060号鉴定结论,被害人莫某某、邹某某两人的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微伤,后经我局侦查人员调查走访与被害人莫某某辨认,被害人莫某某和邹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安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中心大道西侧园地里为徐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许某乙与许某甲等人打伤。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许某甲对其于2018年5月4 日参与**村村民为了阻止莫某某、邹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安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中心大道西侧园地里施工以施工人员打伤许某甲的爷爷许某丙为由,而殴打莫某某、邹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许某乙也对其于2018年5月4 日参与**村村民为了阻止莫某某、邹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安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中心大道西侧园地里施工而殴打莫某某、邹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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