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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6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2001********,汉族,台州**院**院在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幢**单元**室,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与包某某(均另案起诉)因琐事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得知此事后为包某某抱不平,假意帮助周某某并唆使其建立“相亲相爱一家人”微信群,随后周某某和包某某互相拉人谩骂对方人员,后双方约定于2019年12月28日20时30分在临海市古城街道PAG0酒吧边上小巷内打架,周某某纠集许某甲等人,包某某纠集吴某某(另案起诉)等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包某某、吴某某三人和周某某互打致其受伤,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中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抓周某某头发并向其头上倒冰红茶。

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主动到临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目前仍为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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