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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韶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与龚某某、许某乙、“阿艺”、“小林”、“阿聪”、“威仔”等七人约好次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艾迪斯酒店合作实施诈骗。2019年7月23日,七人在艾迪斯酒店集合后,由“阿艺”出资租下艾迪斯酒店四楼办公室并分配任务给各人,其中“阿艺”扮演艾迪斯酒店老板,龚某某扮演酒店财务,许某甲、许某乙、“小林”、“阿聪”、“威仔”等扮演酒店员工。之后许某乙、“小林”、“阿聪”、“威仔”外出寻找目标。其中“小林”以清洗艾迪斯酒店90台空调的业务为由诱骗刘某某以及其丈夫到艾迪斯酒店四楼办公室,并由龚某某、“阿艺”以冒充艾迪斯酒店方身份骗得刘某某信任后,龚某某、“阿艺”借机让刘某某找人帮忙下单地下六合彩,并以代为投注为由骗得刘某某35000元。龚某某通过刘某某的姐姐联系上被害人王某某,冒充艾迪斯酒店负责人的身份让王某某帮忙垫付下注35100元。当天21时,六合彩开奖后,龚某某发现并没有中奖后就将王某某、刘某某等人拉黑。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与龚某某、许某乙、“阿艺”等人作案团伙另涉嫌长期多次流窜广东各地以上述手法冒充当地酒店负责人实施诈骗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311

(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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