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许某甲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交警队认定,肇事方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甲无责任。后许某甲隐瞒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对医生、交警队和负责报销的工作人员谎称受伤系走路时因路滑不慎摔倒在地,2020年1月19日许某甲指示其女儿许某某报销合作医疗25415.90元。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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