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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非法经营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女,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与许某乙(另案处理)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位于陵水县**镇**路**号**商行。许某乙因无证销售烟草制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于2017年8月30日被陵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因销售假冒卷烟,于2019年11月12日被陵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因销售假冒卷烟,于2020年8月7日被陵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许某乙于当日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许某乙在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仍与许某甲一同销售卷烟,案值共计451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姚  勋

书  记  员:蔡文欣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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