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六曲河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贵06-******号拖拉机从赫章县白果镇新车站方向往珠市乡方向行驶。行驶至煤兴线61公里+500米路段时,遇到酒后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施某某,许某某向左打方向准备绕过施某某时,因对向驶来一辆大车,许某某向右打方向,将施某某撞倒在地,后拖拉机的右后轮碾压到施某某,致施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黄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警。经赫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施某某系因遭受巨大暴力损伤胸部造成胸部闭合性血气胸死亡。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贵06-******号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制动系统前轮未设置制动装置,不符合GB752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条的相关规定。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许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398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行人施某某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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