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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548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学校厨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诸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G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胜西路南霞村对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9mg/l00ml。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7月29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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