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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在辰溪县某某饭店吃饭,期间与朋友一起饮了白酒。随后诸某某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欲前往海利山庄小区,途经**镇**花园路段时,被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1.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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