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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0********,汉族,大专文化,新吴区**火锅店经营者,无锡市锡山区********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在无锡市湖滨商业街签盟主串串店饮酒,次日凌晨0时57分许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S****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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