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寿昌镇**号。2013年8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诸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29.2mg/100ml)驾驶沪C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寿昌镇寿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下桂村20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