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市,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常德市**区**镇**街居委会。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4月16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在承包汉寿县**工地上的捆扎钢筋业务过程中,采取躲避的方式拖欠张某甲、张某乙等17名农民工工资55250元。2019年1月9日,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期限改正指令。诸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支付拖欠的17名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全部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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