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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诸葛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诸某某驾驶浙G****小型轿车沿温寿线自西往东行驶,20时36分许途经温寿线357KM+900M**纺织门口路段,与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日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诸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时未观察路面行人动态,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诸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诸某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 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诸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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