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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号, 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系江苏省**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8年1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6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开审理本案,由于证据发生变化,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出具《司法建议书》,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撤回起诉,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3日,石家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与辛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了辛集市**建筑安装工程。2015年7月8日,石家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将辛集市**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江苏**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接受江苏**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代表公司办理在辛集市**建筑安装工程上的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管理及其他与该工程相关的所有事宜。

2015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冒用石家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伪造了“石家庄**集团有限公司辛集市**项目部”的印章与梁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向梁某某借款800万元。2015年11月27日,谈某某再次伪造了“石家庄**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张某某签订了 《借款协议书》向张某某借款625万元。

根据本案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的新证据以及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出具的《司法建议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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