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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性,198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9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岷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024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27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祝云昌,甘肃省莾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谈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A***7号小型轿车沿徐合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岷县茶埠镇阳坡村路段处时,被正在处理事故的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抽取血样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8.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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