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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平利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查重报。

平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3日,熊某某驾驶陕GQ****号小型轿车,由平利县长安镇驶往平利县医院途中,11时40分,当车辆行驶至346国道1626km+320m弯道处超越前方车辆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现场谈某某受损严重无法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后将谈某某带至平利县医院抽取了其血样并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为:177.2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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