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社区**号)。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于2020年1月8日12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太湖大道清扬路口(行驶距离约100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乙醇)/100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