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2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谈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苏FJ6***小型轿车途经本区过境路上桥公交站附近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血液提取照片、全国常住人口详情、驾驶证、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