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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小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谈某某酒后驾驶川C*****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二人,沿本市高新区锦韵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新区锦韵路远大都市风景一期西北门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谈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07.2mg/100ml和12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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