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街道**社区**南路**号,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志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谈志强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AT****的小型轿车前往宁乡市中医院。当其沿宁乡市一环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白龙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170.45mg/100ml。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呼出气体检测单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迪安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酒精测试及抽血视频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且被不起诉人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综上,决定对谈志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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