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76********,汉族,大学文化,中学教师,中共党员,户籍地及住址扬州市邗江区**街**号。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52分,被不起诉人谈某某酒后驾驶苏K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山堂西路与维扬路交叉口路段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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