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乡**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戊,云南明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代某某在蒙自市**乡***矿山的树林内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谈某某负责找场地,李某甲、王某丙负责“打水”,孙某甲、苏某某等人开车接送赌客,陶某某等人搭建、摆设赌场。2018年6月28日,该赌场被蒙自市公安局老寨派出所查获,抓获赌客周某乙、范某乙等10人,收缴赌资人民币59109.5元。
2.2018年7月,代某某在蒙自市**乡***中寨松树林内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谈某某负责找场地,李某甲、王某丙负责“打水”,孙某甲、苏某某等人开车接送赌客,陶某某等人搭建、摆设赌场。2018年7月9日,该赌场被蒙自市公安局老寨派出所查获,抓获赌客敖某某、赵某某等12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6846.8元。
本院认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1部(OPPO牌智能手机)、汽车1辆(黑色海马7SUV汽车,车牌号:云******)退还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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