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03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因故意伤害涉嫌,于2019年8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施工工地讨要工程款,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在二楼的项目部走廊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吵,继而与被害人胡某某、保安队长蒋某某发生冲突,后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拿起放置于二楼项目部走廊的灭火器砸伤被害人胡某某头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3.证人蒋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查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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