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4〕33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6********,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队**,现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室。2024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13日11时许,在平罗县**镇**所南侧**汽车维修店门口,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因打扫卫生事宜发生口角,谈某某持扫帚把将梁某某殴打致伤。经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某左侧下颌支及下颌体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谈某某向梁某某赔偿9万元,梁某某对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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