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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悟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大悟县**合作社**,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乡**村**组**号,现住大悟县**镇**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想灵,湖北省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谈某某因家庭锁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妻子)发生了肢体冲突,后将李某某的左手桡骨打伤。经大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手桡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6日,双方达成刑事和事,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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