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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村**城镇**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5*****号小型汽车沿新建区**镇**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在“****”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谈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并出具了江西神州 [2019] 毒鉴字第S1608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在送检的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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