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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诈骗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路**号**村**幢**室。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在扬州市广陵区**公司,被不起诉人谈某某虚构其奶奶生病需要做手术、家中有急事等理由,向同事被害人周某某及同学被害人崔某某等20人借钱共计人民币23.65万元,后全部被其用于手机赌博游戏充值。2019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离开扬州至浙江省杭州市寻找新工作,并更换手机号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其近亲属已代其偿还全部借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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