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丘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身份证号532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2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9月25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谈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身份证号53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 农村居民,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2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9月25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身份证号532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农民,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9月25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身份证号5326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农民,住 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9月25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身份证号5326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9月25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身份证号5326261998********,汉族,高中文化, 农村居民,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2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9月25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甲、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5月29日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丘北县公安局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谈某甲承包丘北县**镇**树村附近的一处拉运土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招募了大量工程车、渣土车辆拉运土方,因每天需要消耗大量柴油,为施工、拉运土方方便,谈某甲、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五人商议,由谈某甲到加油站联系后大批量购买柴油储存,以供工程车辆加油使用。商议后,谈某甲独自到丘北县城**旁中国石化加油站询问一不知名工作人员购买车用柴油的事宜,并得到一名拉运柴油的驾驶员(不知名 )的联系方式,经其与该驾驶员联系后,对方同意拉柴油供给使用。后谈某甲购买了用于储存柴油的油罐、油枪、油表等工具安置在丘北县双龙营镇西街村101号自己家房屋院内,在未办理任何油品储存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主动联系油罐车驾驶员先后四次拉运20吨左右(17万元)的0号柴油至谈某甲家房屋院内储存,并按照购买单价,让其承包工程中聘用的车辆到其处加油,由吴某某对每次加油人员、加油数量进行登记后给予加油,加油费用从该驾驶员的工钱里扣除。因其大批量购买柴油储存使用、销售,单价比市场价格便宜,至2018年9月2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在开展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成品油专项行动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甲、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朱某某、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购买的柴油绝大部分为自用,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甲、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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